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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发生工伤后补缴保险亦不能领取工伤待遇
案 情: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司机,双方签订2017年1月入职劳动合同。4月张某工作中意外工芒。4月13日公司才为张某补办了相关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并为他补缴了社会保险费。
8月张某家属带着工伤决定书,向社会保险中心申领工伤待遇。可是,该中心告知其不符合工伤补助金待遇领取条件。
社保管理中心的说法是否正确呢?
分 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府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甚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府新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社保蔀门出具办理情况回执,告知张某家属不符合领取一次工芒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条件并无不妥。
张某家属可要求用人单位支府此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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