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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出版物经营许可郫都区图书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郫都区出版物零售单位的设立
(1)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应当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发行出版物。
(2)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取得营业执照后,向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 注册资本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区级,县级行政审批局申请行政许可,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
(4)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5)设立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6)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并更经营许可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和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经营活动15日内到原许可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15日涅,向原许可部门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
(7)注册地在本省的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基本情况,接受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验证其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8)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已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15日内,向原许可部门告知网站名称或者链接网站,互联网协议地址,电子邮件等信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置于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出售,不得涂改,变造。
(9)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批发经营许可的单位购进出版物,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人批发出版物。从事出版物经营的单位和人应当遵循公平,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留存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财务单据至少保存2年。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出版物名称,内容,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并将信息网络交易平台内出版物发行交易记录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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