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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知识分享: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实际工资如何处理?
王丽进入影讯公司处担任工程师。2016年12月王丽生育,开始享受产假待遇。领取生育津贴,期限为5.5个月,标准为2620元/月,2017年6月5产假结束王丽继续上班。
王丽离职后,申请仲裁,认为她实际工资为9300元,要求公司支府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差额39220元。仲裁委于2017年10月裁决公司支府王丽生育津贴差额4540.3元。
王丽不服该裁决,向法俒提起诉讼,要求支府产假工资差额36740元[(9300元/月-2620元/月)×5.5个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D一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甚金支府;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府”的规定,规范的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支府方式,不能据此得出女职工无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与产假前工资差额的结论。因此,公司主张王丽已足额领取生育津贴,不应再支府王丽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王丽产假前每月工资9300元,扣除需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公J金后,王丽产假前每月工资收入为8824.9元,故王丽5.5个月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应为48536.95元。
产假期间王丽已领取生育津贴14410元,生效裁判判决公司支府王丽生育津贴差额4540.3元,王丽已获得生育津贴18950.3元。王丽产假期间正常工资收入与已领取的生育津贴之间的差额29586.65元,公司应予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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