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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旅行社设立许可(内资)的申请条件四川成都旅行社旅游许可(外资)的审批流程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需要符合如下:
一、《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3)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1.两部以上的固定座机
2.传真机,复印机
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4.《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五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具备旅行社责任险的;
三、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股东材料
3、企业章程;
4、经营场所的证明;
5、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注册资本限额要求,通过查看企业章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对旅行社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审查,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边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包括相关业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人不予变更的,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7、有关单位承诺已具备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等许可条件,并承诺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经形式审查后予以收件。
8、成都旅行社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审批的流程为窗口收件初审——现场实地勘查——市局复审材料——核发旅游许可
温馨提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包价旅游应注意哪些方面?
要选择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正规旅行社,要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行政安排,旅游成团的具体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文娱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旅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四川成都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核发区域: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都区,新津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