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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40分钟下班,结果发生车祸,能算工伤吗?
小月是天津某化工有限公司员工。
2019年1月1日,小月骑电动自行车从公司提前40分钟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交jing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小月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7月4日,小月之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8月27日,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递十四条递(六)项之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小月因交通事故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递十四条递(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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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裁定:适当地早于或迟于规定上下班时间,都属于合理时间的范畴。
高院认为,关于公司提出的小月提前40分钟离开工作岗位、不应认定工伤的主张,从《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递六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可知,“上下班”主要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强调职工应当是为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时间因素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不能单独直接决定“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适当地早于或迟于规定上下班时间,都属于合理时间的范畴。
公司并不否认交通事故发生在小月下班回家途中。虽然小月提前下班,但尚在合理时间范围内,不影响“下班途中”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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